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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

81702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1999]17号【发布日期】

1999-08-27【生效日期】

1999-08-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整顿

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以及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目标和任务

(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对象。省内所有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仓储、零售业务的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点)。

(二)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总体目标:在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管住油源的基础上,集中批发,规范零售,建立规范的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

(三)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清理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理顺批发经营渠道,规范批发经营行为,实现汽、煤、柴油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湘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集中批发;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推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提高成品油零售环节的组织化程度;三是在清理整顿基础上,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规则,逐步把成品油流通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

二、清理整顿汽、煤、柴油批发企业,实现集中批发

(一)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负责省内汽、煤、柴油批发业务,其他企业和单位不得批发经营

(二)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4、油库建设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5、具有成品油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6、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业务

(四)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以外的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社会批发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重组后的企业可继续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业务

(五)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组织对省内所有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并协调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批发企业与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原则进行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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