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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9〕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09〕1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返还基数的通知》(财预〔2009〕15号)下达后,各地财政和交通部门积极开展工作,推进了改革顺利进行。但执行中也有个别地方出现了资金拨付不够及时、管理不尽规范的情况。为保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将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予认真落实:

一、省级财政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安排工作的通知》(财预〔2009〕32号)要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省对下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按期拨付资金,保证市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相应资金需求

二、市县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加强沟通,认真落实省对下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预算指标和资金拨付信息沟通机制,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其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按月拨付,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拨付,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及人员机构正常运转等资金需要。

三、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一旦发现挤占、截留、挪用现象,查实后,将从严处理。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第二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为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

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增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量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替代性返还后分配的资金。

第三条增量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因素分配、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为保证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对中央转移支付的增量资金,以上一年度的转移支付数额为基准编入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增量资金主要以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替代性返还资金中省、市、县所占比重为因素进行分配。

第六条市、县增量资金,由市、县统筹安排使用,根据当地交通发展情况,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建设等交通项目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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