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的通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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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7】
【作者/来源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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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保[2010]37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六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六安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
为规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逐步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配租方案。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住房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照顾的原则;
3、楼号、房号随机确认的原则;
4、政府主导的原则;
5、廉租住房建设、配租、管理相分离原则。
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属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住房家庭;
3、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
5、经政府批准的住房特殊困难家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住房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的;
2、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
3、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自有住房不满2年的;
4、待入住拆迁安置房屋的。
三、廉租住房配租指标分配
对年度廉租住房的配租指标,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廉租住房竣工情况确定后,再分年度落实到金安、裕安两区。
四、申请家庭应提交的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六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属低收入家庭的(低保标准的1.8倍),提供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原件);
4、主管部门或经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原件);
5、租赁住房协议(原件)或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程序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程序按建设部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六政〔2009〕38号)的规定进行,实行三级审核两榜公示,经区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具体配租,发放配租单,配租档案由区政府存档备查。
经批准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持配租登记单到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六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市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等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情况,确定轮候顺序,向社会公开。2010年度廉租住房配租工作于12月20日前完成。
六、有关要求
1、市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监督指导。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办事时限,实行“阳光”操作,按规定程序办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2、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申请家庭,应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金安、裕安两区街道办事处、民政局、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对享受配租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区政府审定后,将审核结果分年度计入配租档案,并进行公示。
3、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经核实后,按程序取消廉租住房配租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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