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防伪
第一篇:审计报告,防伪关于对鉴证业务报告实行粘贴防伪标识管理的通知
桂会协〔2007〕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维护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业务报告的行为,方便报告使用人及相关部门查询,促进会计服务市场的规范。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区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业务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07〕6号)的要求,经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2006年12月30日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定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对全区事务所依法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包括企业年检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下同)、验资业务报告实行粘贴防伪标识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凡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均属于防伪标识管理的对象。防伪标识粘贴的范围为各事务所依法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二、防伪标识的使用规定
(一)事务所对外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除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第150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规定应包括的要素外,应在报告正文首页右上角位置粘贴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事务所出具的单个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仅配发防伪标识一个,
作为正本交由委托方办理工商年检、公司注册登记等使用,如报告一式多份(含事务所存档的),则其余副本无须粘贴防伪标识。
(二)防伪标识由我会统一编号,每个编号的防伪标识仅对应粘贴在一个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上。
(三)各事务所、分所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对防伪标识的使用承担相应责任。
(四)事务所防伪标识遗失的,应立即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并同时向我会备案。
三、防伪标识的申领和发放
(一)由申领人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登记表》,经我会经办人员核对申领人身份后,免费发放给各事务所、分所使用。
(二)防伪标识发放时间从2007年2月5日起开始。区外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区内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直接在我会领取。
未经登记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发放防伪标识。
(三)在南宁市的事务所初次申领防伪标识数量为100个,之后领取防伪标识一个批量发放限额为50个。南宁市以外的事务所初次申领防伪标识数量为150个,之后领取防伪标识一个批量发放限额为100个。
(四)在南宁市内的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为10个时,在南宁市外的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为20个时,可到我会领取下一批次防伪标识。由各事务所对应防伪标识编号填写《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备案表》(附件一)、《验资报告备案表》(附件二),同时将纸质和电子版《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备案表》、
《验资报告备案表》(这两个备案表从区注协网站“相关下载”栏下载)及对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发票存根送我会。我会核对发票存根及备案表后,依据各事务所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备案表》《验资报告备案表》对应的防伪标识序号,随机抽取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作底稿,并明确送达我会(或实地抽查)时间后,发放下一批次防伪标识。事务所领取防伪标识时间超过六个月而尚未达到领取下一批次防伪标识条件的,应按上述要求报送已使用防伪标识的相关资料。
四、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的监督
(一)对不执行行业决议,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拒不粘贴防伪标识的事务所将根据情况给予训戒、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等惩戒,并建议工商部门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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