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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亮点介绍(排好)

第一篇:《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亮点介绍(排好)《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亮点简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占世良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8月3日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了本省的实际,大致有以下十个方面的亮点。

一、城乡规划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条例》第六条规定,城乡规划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跨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保障。省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镇、乡、村庄规划编制经费,予以资金补助。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是根据国务院要求,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在我省地方立法中的强化。《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

—1—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指出:“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指出:“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负总责。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稳定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要根据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二、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区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第七条规定,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不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确需设立的,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臵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实行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是城乡建设本身发展规律提出的客观要求。城乡建设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城乡规划所确定的用地空间布局、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必须由城乡—2—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不能任意肢解,不能各自为政。《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城乡规划实施集中统一管理,规定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不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是《城乡规划法》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遵循城乡建设发展规律维护城乡建设整体利益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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