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现状及发展趋势[大全5篇]
第一篇: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现状及发展趋势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现状及发展趋势
摘要:
文章分析了我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回顾我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发展历程,同时与国外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对比,提出应对的对策,并指出了我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未来的发展趋势。关键词:药物不良反应,adr监测体系,救济制度abstract:thisarticlehasanalyzedourcountryadversedrugreactionmonitoringsystempresentsituationandtheexistencequestion,reviewingtheadversedrugreactionmonitoringsystem,andthedevelopmentcourseoftheadversedrugreactionswithforeignmonitoringsystem,and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contrast,andpointedouttheadversedrugreactionmonitoringsystemthefuturetrendofdevelopment.
keywords:adversedrugreactions,adrmonitoringsystem,reliefsystem
我国为拥有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大国,随着新药品种的日益增多,人均用药率、群体用药频度和数量的不断上升,药品不良反应也将日益突出与严峻。而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起步较晚,目前存在不少问题,与国外相比,我们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切实有效的对策来指导它的发展。
1.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发展现状1.1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
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drugreaction,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1.2回顾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发展历程1.2.1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列入了上市后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条例,但由于缺少配套实施的法规,使《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adr监测工作一直处于有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1999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联合颁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对adr监测工作的报告单位、报告范围、报告程序、报告时限等内容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办法的颁布结束了多年以来adr监测工作无章可循的局面,有力地促进了adr监测工作的快速发展。
200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1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标志着我国的adr监测工作正式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1.2.2全国adr监测技术体系初步形成
自1989年~1999年的10年间,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湖北、辽宁、浙江、福建、甘肃等10个省、市成立了adr监测中心,但adr监测工作在全国的大部分地区还是空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加大了adr监测工作的力度,各级药监部门和监测机构共同致力于adr监测体系的建设工作。至2002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adr监测中心已全部成立,标志着我国adr监测技术体系初步形成。在加紧省级中心建设的同时,部分省的地(市)级adr监测机构也在建设中。至2003年底,全国21个省级中心建立了下一级adr监测机构。这样加上解放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我国共成立了32个adr监测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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