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9〕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各驻闽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台资企业是福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推动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其持续稳步发展,全面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信贷支持,拓展融资渠道
(一)增加信贷投入。积极提供符合台资企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支持,提高贷款比重,保持台资企业贷款增幅逐年增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台资小企业贷款,并享受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台资重大项目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积极帮助台资企业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业机构对台资企业专项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台资中小企业予以贷款延期支持。
(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资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商标专用权、股权、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和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三)加强闽台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发挥我省的台、外资金融机构在台湾岛内机构的作用,征集台资企业母公司或投资者在台湾的资信,为台资企业向大陆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发挥富邦银行参股厦门商业银行的优势,支持其提高对台资企业的授信额度。推动兴业银行等我省地方银行在台湾岛内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两地银行间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实现客户信息资源共享。
(四)支持上市融资。台资企业申请上市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台资企业通过大陆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对列入省、市规划并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台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五)推进股权投资。积极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省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我省的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筹措发展资金。对台资龙头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业务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六)密切政银企合作。完善政银企会商机制,及时有效对接台资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加强银行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参与外部信用评级,促进银行与台资企业信息对接,提高台资企业的贷款获取能力。
二、加强政策扶持,促进转型升级
(七)支持自主创新。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家和我省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和“6·18”对接专项,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并参与我省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扶持台资企业开展专利申请和维护、保护和管理、实施与产业化等。对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优先列入省转型升级及内涵深化技改工程重点项目计划、创业投资引导计划、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专项计划。支持和辅导台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及省级各类名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品牌农业企业等称号,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八)支持拓展市场。优先支持台资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和专业展会。对台资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对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给予融资总额3%的贴息。
(九)支持生产性企业向服务业转型。在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生产性台资企业可利用原工业厂房发展服务贸易类项目(不包括商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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