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一篇: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
(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日常经费主要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负责筹集,不足部分通过社会各界同仁自愿捐款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予以补充。
第三十三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免收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一般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八章附则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
(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初步拟订在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正式成立后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理事会。第五十条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三章会员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
(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
第三章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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