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保障
答。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从1998年3月1日起开始试行住房货币分配;其他单位(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外地驻穗单位)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对象包括哪些。
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单位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单位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制定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由市、区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不需另行制定方案);
(2)单位对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分配资格进行初核后,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
(3)单位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办理住房补贴专户开户登记手续;
(4)单位凭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的《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开户登记表》(表一)和《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汇储清册》(表二)到委托的承办银行开设单位住房补贴资金账户和个人住房补贴资金账户;
(5)实施单位根据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规定,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补贴存入职工本人账户。
单位如何制定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答。市、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下简称穗府〔1998〕21号文)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本市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外地驻穗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0〕18号)的精神,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参照(穗府〔1998〕21号)文件制定本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各县级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穗府〔1998〕21号文件制定本地区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和标准是怎样的。
答。目前,市、区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住房补贴的标准见附表;县级市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由各县级市制定,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其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本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和标准。
住房补贴标准是否可以调整。
答。可以。市、区直属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其他单位的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物价指数变动和本地区、本单位的经济发展情况作出相应调整。调整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职工如何申请住房补贴。
答:凡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均可向已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工作单位申请住房补贴。其程序是:
(1)职工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
(2)实施单位对其资格进行初审;
(3)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核查(市、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需再报市、区财政局批准)。
单位如何筹措住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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