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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行为的分析(2)

第一篇: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行为的分析(2)论交通肇事后杀人行为的启示

——解析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案

考号:(楷体•四号字)姓名:王雅兴

【内容提要】

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撞人并刺死伤者案引起社会轰动。此案从多个方面引起社会深思。我国法律制度对交通肇事的处罚规定;执行机关对此类事件的执行力度;反映出大学生思想道德及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撞伤不如撞死的社会舆论等多个方面都引起深思。

【关键词】

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撞死不如撞伤道德与法的教育法律体制与监督

【正文】

案情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倒地呻吟,频频看车,因怕张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连捅数刀,致张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路1口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原告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

被告律师辩护理由:

此案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证据,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官意见

被告人药家鑫杀害张后,在逃离现场途中又将两行人撞伤,公安机关在处理其撞伤两行人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虽然根据被撞的两个行人伤势较轻而药家鑫所驾轿车车损较大的疑点,作为一般怀疑对象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但并未认定药系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后,公安机关曾找其询问被害人张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亦矢口否认。后来,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2在本案中,虽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但还是被判处了死刑。办案法官指出,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一审判决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3法条适用

激情杀人: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此案不适用,不能证明药家鑫在犯罪过程中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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