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第一篇: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11年05月31日17时34分168主题分类:建设建筑
“饮用水”
“二次供水”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管网、水箱(塔)、贮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供水主管部门的指导。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价格、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由市供水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供水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水单位应当参与。验收合格的,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变更,应当及时向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
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正式供水前向供水单位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协议应当向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并在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中明确。
第九条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改造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移交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承担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和协议对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供水单位抢修维护。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建立水质检测和公示制度,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管理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检验结果应当向当地居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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