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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蓄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控制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报城市供水单位备案,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后,方可通水。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第三条

二次供水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备,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

第五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幵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

第六条

禁止在二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等有碍二次供水安全的物品或者饲养禽畜。

第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足够调蓄容量的储水设施,避开供水高峰时段向储水设施蓄水,以保证连续供水。

第八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供水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加。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当在30天内将工程档案完整资料复制幵加盖印章后报城市供水单位备案。

第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已建成二次供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未参加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供技术资料,幵按照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由于公共施工、设备维护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供水或暂停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设备敀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停水超过24小时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幵建立清洗、消毒档案。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幵组织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运行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督,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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