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一篇: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七章终止程序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
(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终止前,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篇: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八章附则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
(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初步拟订在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正式成立后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理事会。第五十条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三章会员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
(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富有爱心、乐于奉献、品质高尚,有较高的社会威望;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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