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国土资源政策答疑(共68条)
第一篇:灾后重建国土资源政策答疑(共68条)灾后重建国土资源政策答疑(共68条)
灾后重建国土资源政策研读
一、为支持受灾地区重建家园,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制定了哪些政策文件。使用期限是多少。
(一)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
(二)省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
(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免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事宜的通知》(财综[2008]53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
(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08]65号);
(六)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用地加快促进全市经济恢复增长的意见》(绵国土资发[2008]126号)。
这些政策使用期限为三年。
二、地震灾后重建应遵循的方针是什么。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三、地震灾后重建应与哪些原则相结合。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四、灾后重建项目如何认定。
经受灾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并出具灾后重建立项文书,可认定为灾后重建项目。
五、灾后重建用地规模如何核定。
灾后重建中的城镇、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建设等各项用地规模,国家和省全面纳入灾后重建总规模优先核定。并从规划上确保灾后重建的所有用地需求。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等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由省根据各地实际预支安排。
这些规定明确了灾后重建将根据实际需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将灾区的各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并对城镇、农村居
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项目等新增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供地。指标不足的,由省预支安排指标供地。
六、灾后重建所需用地计划指标有哪些规定。2008年,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灾区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预支安排,并分类统计上报。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从2009年起按灾后重建用地需求并依据耕地复垦情况,对灾区的灾后重建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从2009年起,国家和省对灾区重建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各地完成的土地整理和复垦耕地情况安排用地指标。
七、如何解决灾后重建耕地占补平衡。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市)原有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继续使用,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城镇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挂账,在三年内完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销挂账。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纳入项目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
八、土地利用规划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怎样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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