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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规模化养殖政策

廊国土资【2009】

74号

关于印发《廊坊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畜牧水产局:

为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廊坊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5月20日

廊坊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模化畜禽养殖是指符合《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07]42号)中规定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第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畜牧主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审核备案坚持符合规划、政策透明、程序公开、择优选择的原则。

第二章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第五条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第六条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第七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第三章区分类别,给予政策支持

第九条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养殖人员生活用地不超过用地总面积的5%。第十条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要先补后占。

第十一条规模畜禽养殖用地中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计划指标,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第十二条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它企业或个人的规模化养殖用地确定后,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禁以规模化养殖为名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第四章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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