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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中公民参与的多样化实践[五篇]

第一篇:公共治理中公民参与的多样化实践公共治理中公民参与的多样化实践

《人民论坛》(2014年第13期)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胡税根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幼芸

公民权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它赋予了公民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管理的权利。在西方社会,公民参与治理的实践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在罗马帝国兴起、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王权与教会统治、资产阶级出现以及制度化政体的确立等一系列历史进程中,公民社会也在逐渐形成与曲折发展。

西方国家公共治理结构中的公民参与

“治理”理念在公共领域兴起的时间并不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其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仅仅经过了二十余年的发展。不同的学者以自身不同的学术领域为背景,从多个学科角度对“治理”进行了界定。全球治理委员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一书中将治理定义为公共机构、私人机构或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①。治理的基本特征包括:首先,治理是政府、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等多元主体集体行动的过程;其次,治理过程中,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权力依赖,治理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最后,治理运用的领域包括政府治理、国际治理、社区治理等。

在公共治理理论中,治理的结构主要包括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等主体。政府以宪法确立的权威为基础,负责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政策,拥有明确权力,倾向于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调控,其基本功能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制定一系列维护社会秩序、管理经济生活和行使公共权力的法律政策,实现对社会的治理。

在公共治理中,公民是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者,他们怀着极大的热情和兴趣积极参与公共组织,参加公共活动,并对公共生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公民既是政策制定的参与者、确定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受惠者和监督者。在治理过程中,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从回应进化到了合作,回应意味着政府通过最大化的集权来掌控权力与制定决策,而合作则强调权力的分化以及公民在行政过程中的参与。

美国学者谢尔·阿斯汀提出了“公民参与阶梯理论”。公民参与类型被划分为由低到高渐进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政府主导型参与,政府通过操纵、教育等方式主导参与过程,公民实际参与的程度很低;第二阶段为象征型参与,公民具有一定参与公共决策的机会,但政府为避免对决策产生剧烈的影响,会改变参与者的权力分配方式、决策的制定过程,公民自主性程度不高;第三阶段为完全型参与,公民享有合法的实体性权力与程序权力,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能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自主式的管理。

治理中公民参与的作用

公民作为一个新的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极大地改变了社会治理的结构与效果。公民参与不仅提升了公民自身的政治素养,满足了公民的政治需求,同时也推动了政府、社会的进步。第一,公民参与治理能够更有效地满足公民自身的需求。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出现与发展,推动了政府官僚制的改革,迫使其加强对公民的回应性。现代公共管理潜存着两种趋势,一是将公民作为顾客,政府回应其需求;二是将公民作为平等的伙伴,政府与其进行有效合作。然而,回应被认为是消极、被动的反应。而公民参与意味着公民与政府在价值上的统一与行动中的协作。公民参与治理改变了公民作为顾客或委托人的身份,转而成为治理的主体,在治理体系中代表及实现公众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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