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2
第一篇:乡镇群众举报投诉制度2xxxxx乡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乡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文明执法、服务态度差、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向乡政府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条乡政府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承办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937--8322544。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乡政府办公室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乡政府办公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曰内,凡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乡政府办公室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30个工作曰内,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处理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乡政府办公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xxxxx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xx乡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日
第二篇:局投诉举报制度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根据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或其他涉及效率、质量、作风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投诉举报人可采取来信、来访、来电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成都市监察局驻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室投诉举报。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四号南楼103号,电话:028-86248411。
第四条局监察室为机关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负责接受和办理投诉举报,并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公开受理电话,在办公场所设立投诉举报意见箱。局人事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五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涉及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二)调查处理本局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政过错行为或其他过错行为;
(三)承办上级机关批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并负责督办、反馈办理结果;
(四)综合分析投诉举报,对其中反映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五)负责投诉举报材料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并协助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评估考核。
第六条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统一编号,并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进行分类。
(二)呈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件,在当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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