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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法研究

论文摘要。我国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制度涉及的面虽然较广泛,但还存在税收主体地位不明确、税法制度层次低和税制规范不完整等缺陷;这些缺陷不仅导致了对公益捐赠的激励失灵,也导致了对公益捐赠的规制失效。改革这一制度,必须坚持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导向,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

“非营利组织”是在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领域中产生的一个概念,它与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志愿组织、民间组织等概念除了使用场合和使用目的有所不同外,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兴起,是我国培育公民社会的结果。而捐赠则是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重要行为之一,因为捐赠是非营利组织获得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实施公益性捐赠则是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不仅如此,随着政府职能以及财政支出范围的进一步明确,捐赠收入将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所以,研究非营利组织就不能不重视对与之有关的捐赠行为的研究。从影响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捐赠行为的制度环境上看,税收法律制度居于首要地位。信春鹰等学者指出:社会团体立法不是孤立的,它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这些法律中首先就是税法的配合和支持[1]。然而,我国目前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法律环境已成为制约着我国非营利组织和公益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因此,税法的范式就成为研究非营利组织和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视角;以此视角来审视我国公益事业捐赠行为,对于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规范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捐赠行为、激励公益事业捐赠,均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制现状之考察

我国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到两项内容:一是企业和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减免税问题;二是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受益对象的减免税问题。对于后者而言,虽然受益者接收捐赠时产生了所得,但基于实施捐赠行为是非营利组织存在的主要目的,且受益者是需要接受捐赠的主体,所以各国对于该种所得,通常并不列入税法的应税所得。一般来讲,税法上的应税所得主要是指经营所得和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因此,捐赠一般被各国税法排除在应税所得范围之外。无论是社团作为受益者,还是社团又把所得捐赠转给其他收益者,受益者所得到的部分都是应当免征所得税的[2];所以,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受益对象的免税问题,本文不予过多讨论,而着重讨论在我国备受争议的企业和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减免税法律制度。

到目前为止,对于企业和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减免税问题,在我国尚没有专门化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这方面的规定只是散见于我国税法、社团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财政部颁布的规章之中。从规范主体来看,这一制度包括对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政策和对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政策两类;从税种来看,这一制度涉及到所得税、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众多的税种。具体言之,在我国,捐赠人向非营利组织实施捐赠的税收制度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第二篇:非营利组织筹资对策研究非营利组织筹资对策研究

非营利组织,也称非政府组织,是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第三大社会组织,在21世纪之后得到了飞速发展并推动着社会进步。其在社会领域影响广泛,涉及公共事业、环境保护、文化、经济、农业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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