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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虚假捐赠形式的商业贿赂

虚假捐赠是指商业贿赂行为人假借捐助公益事业的名义,违背公益事业的捐赠原则和要求,以获取交易、服务机会或优惠条件为目的给予受赠人或特定受益人财物的行为。

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商业贿赂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捐赠形式的商业贿赂。

1.捐赠行为是否属于有偿行为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是无偿的,不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典型案例。某建筑公司为承建某高校的实验大楼,假借捐资助学的名义出资10万元为该校购置了物理实验器材。为学校购置物理实验器材属于捐助公益事业,但某建筑公司的捐资助学行为却不是无偿的,而是以承建该校的实验大楼为捐赠条件。某建筑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公益事业的捐赠原则,属于虚假捐赠,应定性为商业贿赂。

2.捐赠人与受赠人是否明确捐赠财物的公益用途并如实入账

在捐赠活动中,受赠人应当依法使用捐赠财物,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财会制度将捐赠财物如实入账。也就是说,受赠人应依照捐赠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法定会计制度明确记载。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应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捐赠人以争取商业交易、服务机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受赠人将该财物用于非公益性活动,就属于接受商业贿赂。

典型案例。某水利工程公司以承揽水利工程为条件向某灾区水利局捐赠10万元。接受捐赠后,受赠人既未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财会制度将该笔款项如实入账,也未按《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该笔款项,而是将其存入本单位小金库,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某灾区水利局的行为属于接受商业贿赂。

3.受赠人的身份是否合法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典型案例。某药品经销商为促销药品,以捐助医疗卫生事业的名义,赠与某医院药品采购部门财物,其行为属于商业贿赂。

4.受益人与捐赠人的关系

公益事业捐赠的自愿性、无偿性决定了捐赠人不得将捐赠行为与商业经营活动挂钩。为逃避法律责任,一些经营者采用救济性捐赠的方式向特定关系人提供生活救济或救助。

典型案例。某药品公司为争取某医院的药品交易机会,以救济社会贫困群众的名义,向该医院院长的亲戚提供生活救助。某医药公司这种非自愿的、以药品交易为条件的救济性捐赠行为属于虚假捐赠,应定性为商业贿赂。□江西省崇仁县工商局朱立新

第二篇: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理解三层含义,严格九个概念,分清三个区别

——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认定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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