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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05】

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各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

2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4】

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市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2005年接收安置对象为。服务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上述提前退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应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

-1国家改革发展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大力宣扬退役士兵中的先进典型,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妥善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是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5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对于符合国家现行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凡是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介绍其回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各系统和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采取安排工作、经济补偿等多种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因调整精简部队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对转业士官、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要在同等条件予以优先安置;对符合转业条件而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在落户条件上可予以适当放宽。各级安置部门要按照边接收边安置的原则,及时将退役士兵的档案关系和工作关系开具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尽量缩短他们待安置的时间。城镇退役士兵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发给其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

-3要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各有关部队要认真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积极性。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要加强培养和使用,并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质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的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要继续大力培训和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注意培训开发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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