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发挥耕地保护中的农民主体作用
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张德元
据报道,自2009年以来,江苏、湖南、湖北等地相继成立了农民耕地保护协会,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发挥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作用,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这是中国耕地保护制度创新史上的一次有益探索,意义重大,值得肯定。众所周知,当前中国耕地保护实践陷入了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困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重要原因之一是耕地保护中的农民主体缺位。
伤不起的主体缺位
所谓耕地保护中农民主体缺位是指,在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地区,农民是现行耕地保护制度的被动接受者,主观上缺乏耕地保护的自觉意识,客观上也缺乏耕地保护的话语权,耕地保护实践是一场政府自导自演的“独角戏”。这种政府一家“包打天下”的耕地保护机制已经使中国的耕地保护实践付出了沉重代价。
首先,农民主体缺位导致农民自绝命根。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理论上讲,农民应该是珍惜耕地的。可是,理论是理论,实践是实践。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地位,或者说政府有时虽然也强调农民有保护耕地的责任,却没有赋予农民保护耕地的充分权利;耕地保护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属于经济学上公共品范畴,它要实现的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个体利益目标与社会利益目标不可能总是一致的,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农民作为理性人必然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第一选择。当耕地保护的政策体系并不真正把农民纳入耕地保护主体范畴时,农民当然也不把自己当作耕地保护主体。农民不把自己作为耕地保护的主体,就不会有保护耕地的意识,更不会付出保护耕地的行动,反而会以身试法,据统计,仅1999年至2006年,个人土地违法案件就达893101件,占同期土地违法案件总量的77%,涉及耕地面积9.6万公顷。
其次,农民主体缺位导致政府逆向行事。我国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定地方政府是耕地保护的主体,可奇怪的是,我们不难发现,大量的土地违法案件正是地方政府所为,即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常常是逆向行事。何以如此呢。其他原因暂且不论,在耕地保护制度设计中,缺乏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机制是重要原因。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对地方政府的约束不外乎来自上面或来自下面,自上而下看,中央与地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中央对地方有监管的权力,可是中央与地方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占有信息优势,这就必然使得中央对地方政府监管乏力;自下而上看,农民没有被现行制度纳入到耕地保护主体范畴,当然也就不可能对地方政府形成约束;如此,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就“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了,可以非常便捷地实现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目标。
最后,农民主体缺位导致官民冲突不断。现行制度没有把农民纳入耕地保护主体范畴,这就不能形成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当耕地保护实践中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矛盾就难以化解,大量的土地纠纷上访事件就是因此而在基层逐步发酵出来的。2011年3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消息称,农民上访事件中涉及土地问题的比例约占40%。国土资源部2011年8月的通报称,从国土资源部所受理的土地上访线索中发现,群众集体上访比重较大,增势明显;2011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受理的集体上访分别占来访起数与人次的28.3%和65%,同比增加57.5%和62.8%。
谁让农民主“消失了”。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农民是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农民是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在农业生产中,农民是耕地的占有和使用者。理论上讲,农民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耕地保护的主体之一。可是,在耕地保护实践中,何以在中国农村普遍出现了农民主体缺位的现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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