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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2004-10-21民发[2004]192号

现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二、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四、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五、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凡是国家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

八、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九、各地可依据此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的优待办法

十、本办法由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定稿)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文件

民发[2004]第192号

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

2004年10月21日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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