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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确保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土资发〔2008〕69号《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厅发[2007]54号)《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涉密地质资料,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纸介质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地形图等;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优盘、存储卡、移动硬盘、录音笔、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负责制作、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涉密地质资料的局属各单位。

第四条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遵循“严密防范、措施到位、确保安全、便于工作”的原则。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五条局保密委员会对各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涉密地质资料的制作

第六条制作涉密地质资料应当依照国土资发〔2008〕69号《国家秘密范围规定》(见附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七条纸介质涉密地质资料、磁介质、光盘等涉密地质资料应当在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场所里制作,制作完成后交由单位保密部门统一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与因特网或公众信息网相连的电脑上制作、浏览磁介质涉密地质资料或存储涉密信息。

第八条制作涉密地质资料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及时交由单位保密部门统一销毁。

第三章涉密地质资料的收发与传递

第九条各单位涉密地质资料由本单位地质资料管理部门(资料室)统一收发,收发涉密地质资料时,应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条传递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传递前需进行包装密封;涉密地质资料的信封或袋牌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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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密地质资料应交应指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通过因特网或公众信息网传输涉密地质资料。

第四章涉密地质资料的使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在阅读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时,不得私自携带外出。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涉密地质资料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由局长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和工作不得携带涉密地质资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由分管局长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参加涉外活动和工作

第十三条阅读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涉密地质资料的去向。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复制、扫描涉密地质资料,因工作确需复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当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三)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必须到本单位保密委履行登记、编号手续,由保密委指定复制地点,复制件应当视同原件进行保管

第十五条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十六条传阅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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