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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附中事故调查报告20151228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由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市政府已批准结案。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工程”)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

2014年6月12日、7月18日,分别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规建字0037号)及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4施建字0434号)。

(二)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13米、宽42.2米、长58.3米。底板为平板式筏板基础,上下两层双排双向钢筋网,上层钢筋网用马凳支承。事发前,已经完成基坑南侧

1、2两

1段筏板基础浇筑,以及3段下层钢筋的绑扎、马凳安放、上层钢筋的铺设等工作;马凳采用直径25mm或28mm的带肋钢筋焊制,安放间距为0.9至2.1米;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三)工程承揽情况

2013年,杨泽中(男,44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进入建工一建公司工作,经建工一建公司副总经理杜建华介绍,结识和创分公司副经理赵纯青。赵纯青承诺杨泽中如能引入工程项目,方可办理入职手续。2014年3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杨泽中与建工一建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10万余元用于投标。建工一建公司工程中标后,6月30日,杨泽中以其妻子王琴(非建工一建公司员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并签署了王琴名字。7月6日,杨泽中雇用非建工一建公司员工李丽华承担该项目的预算、核算工作。工程开工后,杨泽中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8月1日,建工一建公司与杨泽中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给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之前未给付其任何劳动报酬。建工一建公司扣留工程款税金和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北京瑞运海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账户,由杨泽中个人支配使用。事故发生后,建工一建公司销毁了3份署名为王琴的《内部承包合同》,与杨泽中本人重新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提交至事故调查组,严重干扰了事故调查认定工作。经查,建工一建公司及其和创分公

2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年收取管理费用一千余万元。

二、事故经过

2014年7月,建工一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钢筋施工方案》,明确马凳制作钢筋规格32mm、现场摆放间距1米,并在第7.7条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板面上层筋施工时,每捆筋要先放在架子上,再逐根散开,不得将整捆筋直接放置在支撑筋上,防止荷载过大而导致支撑筋失稳”。《钢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建工一建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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