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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研究--蒋志军

长期以来,兼顾严格执法与纳税服务一直是困扰税务机关的一个难题,二者之间的关系得不到妥善解决,既削弱了执法力度,又制约了服务水平的提高。因此,正确理解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积极创新税收执法、服务理念,构筑起新的执法、服务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一)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是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所实施的一系列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行为。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等方面。虽然种类不同、方式各异,都是税务部门以国家名义,体现国家意志,依法实施的行为,具有无偿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必须履行的职责。税收执法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和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以及税收对市场经济的杠杆调节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实现。

(二)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各个工作环节,分布在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中: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公告咨询、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税中——为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依法纳税创造条件;税后——为纳税人监督投诉、行政复议、损害赔偿提供渠道。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纳税服务已和行政执法一样成为整个税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依法治国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离。显而易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这是做好整个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税收执法的基础。而良好的税收执法既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可以提醒纳税人循规守法,避免事后加倍处罚的损失,这本身就是一种更有价值的服务。因此,要树立税收执法也是纳税服务的观念,把从严执法和热情服务结合起来,既把纳税人当作管理对象,更把纳税人当作服务对象。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以优质服务促进税收执法。

三、现实中存在的误区和主要矛盾

(一)过分看重税收执法的作用,轻视纳税服务由于长期受陈旧的税收管理模式影响,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过分强调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多、义务少,而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多、权利少,形成一种“居高临下”、“单纯监管”、“有罪推定”等传统的思维定势和管理理念,导致个别税务干部仍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税收执法,不讲纳税服务,漠视纳税人的权利,时而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甚至一些税务机关中仍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越权、滥用权力随意处臵涉税问题,收“人情税”、“关系税”,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时有发生,涉税犯罪得不到应有的追究和制裁,使依法治税仅仅成为了一句口号。造成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逆反心理,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二)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弱化税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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