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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体制改革50年(简)

第一篇:中国电力体制改革50年(简)中国电力体制改革50年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体制(1949-1978年)

电力工业经历了燃料工业部、电力工业部和水利电力部三个时期,在燃料部和电力工业部时期,对全国电力工业实行集中管理的体制;进入水利电力部时期,经历了两次分散、两次集中管理,多年来始终未能摆脱“一分就乱,一收就危”的怪圈。

1、燃料工业部时间(1949-1955年)

1949年10月组建了燃料工业部,对全国煤炭工业,石油工业和电力工业实行统一管理。当时电力工业方面直接领导的仅有华北电业公司及其所属的北京、天津、唐山、察中分公司,以及石家庄电灯公司和太原电力公司,其他各地的电力工业均由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的管理。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自1949年至1952年逐步将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的电力单位集中到燃料工业部管理。1950年燃料工业部专门成立了电业管理总局,并先后组建了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六个大区电业管理局,归电业管理总局统一领导,形成了垂直垄断、政企合一的电力工业管理体系。

2、电力工业部时期(1955年-1958年)

1955年7月,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和石油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继承了燃料工业部对全国电力工业的管理职能。

电厂的运行管理和输变电的运行统一由各电业局负责。与此同时,撤销了电业管理总局和六大区电业管理局。

各省(市、自治区)的电力工业均由电力工业部直接领导和管理,这是由部直接领导省(市、自治区)电力工业惟一的一个时期。

3、水利电力部时期(1958-1966年)

1958年初为加快水电建设,决定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将电力工业企业全部下放给各省(市、自治区)独立的工业体系,各省(市、自治区)仍然实行垂直垄断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

当时的水利电力部只负责管理已形成跨省(市、自治区)电网的的京津唐电网和辽宁、吉林电网。

这种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实施三年,分省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严重影响了电力工业的统一性和安全性,也影响了电力工业的发展,出现了严重的缺电局面。

1961年在重新将电力工业管理权力上收,实行以中央管理为主的体制,经过5年的努力,成立了由水利电力部管理的东北、华东、中原、西北四个跨省电业管理局,还成立了山西、内蒙、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邯峰安等省(市、自治区)电业管理局、电业局,并将北京电业管理局更名为北京电力公司,进行“托拉斯”管理模式试点。这个时期的特点是由集中走向分向,又回到集中管理,这时已经形成京津唐、东北、华东、中原和西北五大电网的管理体系。

4、“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1978年)

1967年7月水利电力部实行军管,又一次把电力工业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当时将中原电业管理局下放河南省革委会管理:东北电网归沈阳军区领导;徐州电网归江苏省革委会领导;华东电网归上海市革委会领导;北京电力公司停止“托拉斯”试点,恢复北京电业管理局建制。

1970年4月水利电力部结束军管,由水利电力部革委会领导,革委会决定撤销西北电业管理局,将西北各省(区)的电力工业下放各省(区)领导,同时将广东省电业管理局和四川省电业管理局下放给广东省和四川省革委会管理。1975年撤消水利电力部革委会,恢复了水利电力部的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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