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5篇
第一篇: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工商办字(2012)30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信委、工能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商粮局)、审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大力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工商协调服务、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微企办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四条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五条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第七条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创业申请
第八条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二)具有创业能力;
(三)无在办企业;
(四)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
(五)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六)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
(一)、
(二)项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意见。申请人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
第十一条基层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
(三)、
(五)、
(六)、
(七)项的规定进行初审。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及扶持微型企业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等,同时将申请资料移送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
基层工商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资料移送工作。
第四章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微企办、农业、财政、扶贫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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