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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科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小结

从今年初至5月底,我们公诉部门连续开展了七起不同类型案件的追诉追漏工作,涉及犯罪嫌疑人18人,主要涉嫌的罪名是抢劫、破坏电力设备、非法持有枪支、盗窃以及毁坏公私财物等。其中涉及盗窃共犯10人,占追诉案的二分之一。这些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大部分做了有罪判决,但也有几起追诉案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虽然这几起案件的主罪法院都已确认,但是从

办案的准确性要求来看,还是存在着质量问题,起诉的准确率、胜诉率、追诉的成功率受到严肃挑战。那么,我们应当汲取哪些经验教训呢,笔者认为:追诉的成功与失败是必然性与偶然性同时存在,我们研究规律、总结经验教训,不仅有利于执法的准确性与严肃性,还应从更高的角度来分析、观察问题,全面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就追诉工作来说,应当做到三追三不追。

一、证据单一的不追,证据充分的要追。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认定事实、情节、定性都要靠证据关联性、可靠性,同时要更加重视证据量的充足。孤证不能定案,这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之所以不能定案,是因为它没有完全排除他人做案的可能性,因此,最大限度的获取证据的最大量,从多种角度来证明犯罪,达到胜诉所要求的确实与充分。我们可以从以下一个案例来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出证据充分的重要意义。如:刘承兵伤害案,在刘伤害他人过程中,曾遗留现场一支自制左轮手枪,被被害人将其捡到,交给出现场的侦查人员。这是证据的一方面。但是,在刘承兵不承认持枪犯罪的情况下,我们追诉的时候没能获取下列证据:一是自制手枪的痕迹检验,是否留有刘承兵的指纹。二是跟随刘承兵一同打人的人的证言笔录三是现场人目击刘持枪的证言。可以说,这三项如果获取其中任何一项证据,我们指控刘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就能成立。然而,尽管有被害人的证言和枪支的实物来作证,但是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是有道理的。

二、证据不稳定的不追,证据稳定的要追。证据的稳定性是我们认定事实准确性的重要基础。它要求被告人、当事人、受害人及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的一致性、一贯性,否则,不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认定事实就会心生疑虑,产生动摇,大大增加案件的不确定性。起诉和判决的质量就要打折扣。因此,在追诉过程中,对证据出现变化的案件,追诉必须慎重。如:邹立峰等三人夜间抢劫案,主要被告人供述比较稳定,其他参与人时供时翻,并辩解侦查人员有刑讯行为。虽然被害人证言材料比较固定,但是到底是谁参与了抢劫还是不能最后确定,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为共同抢劫,予以追诉,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对待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也应当给予重视。案发当时没有说清,事隔时间较长又说得特别清楚,对这种情况要认真分析其证言的可靠性,是否有其他因素在干扰作证。一定要做到其他可能性予以排除,才能认定抢劫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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