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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企业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在施项目。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

第五条公司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负责制:

1、负责建立公司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具体落实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对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带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内容

1、传达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各级管理要求,对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相关人员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巡视检查,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管理状况;

3、检查项目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情况;

4、当施工现场进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深基坑开挖、起重机械吊装及按拆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项目要及时上报公司。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因故不能到场,可委托公司安全负责人带班检查;

5、当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进行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并安排相应的部门督促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七条公司制定领导带班检查工作计划,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25%。第八条公司领导带班检查时,应做好检查记录(见附表一),由总经理办公室协助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三章项目经理带班生产

第九条项目部是落实领导现场带班生产制度的责任主体,施工现场只要从事施工作业活动,项目经理应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第十条项目部应当建立项目领导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并严格考核。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应当明确现场带班生产人员安排、带班生产工作时间、带班生产的任务、职责权限、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当项目处于昼夜连续施工期间,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项目总工)应在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并在明显位置公示当日带班生产领导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对当日发生的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表2)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四章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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