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253号提案的答复(16)
第一篇:关于对政协253号提案的答复(16)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第253号提案的答复
市民政局:
市工商联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工商联的关心支持下,我们坚持“保发、促缴、扩面、严管”八字方针,按照“完善政策、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稳步发展”的工作思路,立足实际,完善制度,先后开展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地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截止2011年4月,全市参保农民138.9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67.7%,领取养老金人数33.4万人,占参保农民的24%。
(一)老农保工作情况。1992年开始启动,主要是根据民政部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通知精神,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为参保农民建立了个人账户,缴费标准从2元至20元多个档次,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缴费,实行村、乡镇、县(市区)三级管理,参保人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为解决被征地农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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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生计有保障问题,从2003年开始,我市先后在各县市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市政府印发了《泰安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在全市推行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险资金来源主要采取“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筹资模式,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了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年满60周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地方新农保工作情况。2007年,我市根据全省农保工作会议精神,先后在肥城市、新泰市、宁阳县开展地方新农保试点工作。地方新农保主要是政府出资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我市采取“出口补”的方式,即在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时县级财政出资给予补贴,其中,新泰市、宁阳县、肥城市分别对60岁以上老年人按个人账户月领取养老金数额的20%、15%、10%进行补贴,受到参保农民的欢迎。
(四)国家新农保试点工作情况
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确定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按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资金分别由国家、省、市、县四级财政补助。经过积极推荐争取,肥城市、泰山区和新泰市先后被列为国家级和省级试点。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构成。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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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目前,我市参加新农保的农民78.8万人,有28万名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按月享受到55元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强化措施,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新农保试点,是党和国家在取消农业税后实施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深得农民群众拥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新农保试点作为民生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为进一步推动国家新农保试点工作健康顺利发展,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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