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建议-发表稿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266071)
【摘要】
从我国建筑业劳务企业的形成来源出发,客观的分析其存在的意义和职责,并为如如何规范其有利发展提供了一些建议和措施,供有关人员参考。【关键词】
建筑劳务企业;企业资质;发展建议
abstract:fromtheoriginofconstructionlabourservice,itsdutyandsignificanceareanalyzedobjectively,andsomesuggestionsandmeasuresforstandardizingitsdevelopmentarepresentedinthispaper,whichgivesreferencesfortherelatedpeople.keywords:constructionlabourservice;enterprise’squalification;developmentsuggestion
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和建筑业行业法律法规逐渐完善,近年来,建筑劳务企业也不断壮大。但是建筑劳务企业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其发展中遇到了一些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普遍对现有制度的理解不透彻而带来的困难,也由此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也因为管理不规范而出现较多的经济纠纷,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如何规范建筑劳务企业,使其能够健康发展,尽快结束目前建筑劳务市场管理混乱无序状态,有必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和充分剖析,并尽快完善各项制度。
1现行建筑业资质下对劳务企业具体分析
1.1建立劳务公司原因分析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鲁布格引水隧道工程中,日本大成公司的施工管理模式震撼了中国,1987年6月,李鹏同志发表了《学习鲁布革经验》的重要讲话,要求建筑行业推广鲁布革电站的建设经验。大力倡导一级管理两层分离,拉开了我国基建领域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序幕。
与此基本同期由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提出总承包企业“一般不应辖有直属的施工队伍”。
1995年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将企业标准,划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综合类施工承包企业、专业分包类施工企业三大类。该《标准》没有劳务企业这一概念,对于建筑业原有企业职工分流,国家倡导总承包企业没有工人之后,如何具体实施施工作业,并没有具体的指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
(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都要求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企业没有自有职工,如何能够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时进行了修订,2001年7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正式实施(95版标准废止),对原有资质进行修订,增加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劳务分包资质中的十三个标准分别为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搭设、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工程、架线。按照工种进行划分,且基本上都是针对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的工种。
200年版及2007年9月再次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均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并对其发承包关系、内容做了明确的界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来看后分析,劳务公司应当是当一级管理两层分离之后,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自有工人的前提下,为自行完成主体施工、确保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而对应成立的劳务输出企业。
1.2劳务企业的职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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