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成房发〔2012〕25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2012年3月5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租售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出租、出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区划内按规划修建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为建筑区划内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的配套设施,其出租、出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对车位、车库的使用需求。
二、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尚未销售的空置车位、车库,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三、开发建设单位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拟出租、出售车位、车库的地址、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承租人、购买人条件等。超过公示期仍无业主承租或购买的空置车位、车库,可以临时对建筑区划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
对外定期出租车位、车库,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期不超过6个月的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当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车库,但出租人应当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四、开发建设单位向本建筑区划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车位、车库的,应当征得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同意。
五、物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及车辆停放管理,依约维护停车秩序。开发建设单位因违规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市)县房管部门报告,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管务公开要求,在信息查询平台定期通报车位、车库租售情况。
六、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机构之间发生车位、车库出租、出售争议的,由区(市)县房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协调处理,及时化解矛盾;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七、已经交付使用并实施物业管理的建筑区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八、区(市)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建筑区划配套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的监管,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积极预防和化解纠纷,有效维护建筑区划的和谐稳定。
九、本通知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第二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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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源:闭】
日期:2011年6月1日
成房发〔2011〕42号
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级相关部门:
(未完,全文共6445字,当前显示14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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