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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5篇模版]

第一篇: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经贸局、有关单位: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为:

(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向机动车、船除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的行为。

第六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经发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公布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岸基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

(四)依法组织协调本市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七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厦门市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厦门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未完,全文共18258字,当前显示14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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