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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要点

【摘要】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检验公安工作优劣的一个重要尺度。应处理好角色定性与职责定位、热情服务与严格执法、人性化执法与暴力化执法等三个关系,从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实现执法形式与执法效果的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

警民关系和谐社会

角色定位

职责定位

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和谐的警民关系不仅体现出国家政权与人民群众之间传统的血肉联系,更直接关系到新时期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当前,警察既要预防事故,又要让群众基本满意,既要严格管理,又要理顺群众情绪,这种执法的两难境地日益凸显,从而使得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越发显得重要。为此,应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从而全面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实现执法形式与执法效果的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角色定性与职责定位的关系

警察是社会中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治安秩序义务的一种社会角色,其角色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法律的尊严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主体的警察角色,在社会活动中,以什么样的角色形象和行为模式来扮演好角色,关键要看警察角色意识的强还是弱,亦即警察角色意识的基本要素具备了,才能在公安工作中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警察的职业性质表明,公安机关及警察的最基本功能就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亦即处理、缓和社会矛盾或弱化社会矛盾激化的不利后果。公安机关及警察的任务较为繁重,由于角色定性不准,导致职责定位不明。他们不仅在其基本职能,诸如处理严重的刑事犯罪等类型的社会矛盾时,责无旁贷地担当了人民卫士的角色,而且在警力非常紧张、警察超负荷工作的情况下,却仍要参加大量与他们的职责不相干的非警务活动。例如,在处理因迁、征地补偿等引起的上访等社会矛盾时,他们出于某些原因也扮演了首当其冲的急先锋角色。让基层警察更为头疼的非警务工作来自所谓“条块”管理体制;上级公安机关要求他们对群众“有求必应”,而地方政府把警察当作看家护院的“治民工具”而呼来唤去。目前存在的对警察职责认识模糊不清、警力不足但警力浪费现象严重及对外宣传的负面影响过大、警察的非法定职责呈扩大化等问题;“有困难找民警”中的“困难”无法使人正确理解其真正的含义,很多不应由警察处理的问题,也都纷纷列入了他们的工作范围,使其角色更加尴尬和无奈。各种因素的叠加,导致本是犯罪者与受害者的矛盾转变成为警察与群众的矛盾;本是其它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演变成为警察的执法活动;本应由全体或多数公民承担的社会矛盾激化的不利后果,演变成为由警察承担的职能后果,对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产生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有求必应”这种模糊不清的承诺,其实是对滥用公共资源行为的一种纵容。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应以第四次世界警务革命所倡导的“无增长改善论”、“再造社会凝聚力”等理论为指导,从管理体制上挖潜力,向素质要警力,向科技借警力,向改革挖警力,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警务活动和执行公务,只对法律负责,任何人不能超越法律而让警察从事非警务活动,将“有困难找警察”改为“有危难找警察”,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将警察从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中和纷繁复杂的矛盾、焦点中解放出来,将社会上的负效应和与群众的对立面最小化,只有角色定性准确了,才能将职责定位明确,从而大力推进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

热情服务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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