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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应朝着专业所的方向发展

【摘要】

个人律师事务所对于国外来说是律所组织形式的主导形式,但是对于我们而言尚属新生的事物。个人律师事务所在今后应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各方均未形成一致的意见。专业化是律师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个人律师事务所;专业所;发展前景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这次修改法律一大亮点就是将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个人律所”)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形式正式写进法律中。对于个人律师事务所入法,律师业内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个人律所入律,丰富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利于我国律师业的繁荣发展。然而对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无论是业界还是理论界均尚在激烈的探讨中,笔者通过探讨个人律所的产生发展的历史与借鉴一些外国的经验,研究个人律师事务所应该朝着什么方向发展。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规定与定义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两条法律共同规定了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上的条件,即由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未受过处分的执业律师开办的有自己的名称(各地对名称的要求均是要求地区名加上设立人本人的名字组成)与办公场所和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的律师事务所。

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定义。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开办的律师职业机构,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与执业场所,有一定数量的执业律师,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而对于该律师事务所的开办人也有资格上的要求,即须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未受过处分的执业律师。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过往历史及其发展前景

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是新出现的事物,早在1995年广东就批准了成立了3家。1996年海南省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就规定可以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北京2002年10月批准了5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分别为马玉强律师事务所、徐波律师事务所、李晓光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张华律师事务所,同年11月上海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也成立了。随着个人律所的出现,大家都普遍认为有利于律师行业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以满足不同的需求。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出现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并已为人们达成了共识。

但是也应该认识到,对于一个新事物来说,这个发展历史太短暂了,而且中间的发展比较分散,相关的发展经验还是不足。因此,大家对这一新生事物今后该往什么方向发展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个人律所应立足于社区或者偏远的地区,服务百姓;或者是一些找不着合适事务所的律师发展的一个方向。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是倾向于视个人律所为其他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的补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个人律所应该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个人律所既体现了该律师事务所的特色,也体现了律师个人的专长与专业方向。因此个人律所应该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无论是从适应律师业发展方面而言还是有利于律师个人发展方面而言理由都很充足的,也是有利于个人律所的发展与壮大。笔者较为认同个人律师事务所应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的观点,这样会更加适应现今律师服务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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