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中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其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落实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三)简单易行,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方式为:
(一)中科院授权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与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内《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二)国科控股根据《责任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研究所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考核;
(三)国科控股就考核结果向中科院提出奖惩建议。
第五条《责任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研究所占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数额和构成情况;
(二)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内容和指标;
(四)奖惩条款;
(五)双方约束条款;
(六)考核期限;
(七)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考核原则上以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一个考核期间。
第七条考核原则上以研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权益(以下简称研究所权益)为主要内容。
研究所权益是指研究所各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所有者权益”中,研究所按投资比例计算所享有的权益之和,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研究所权益=∑[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研究所投资比例]
研究所权益的计算以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以下方式计算:
k1=s1×(1+n×r)
其中:k1为考核基数;
s1为考核期初研究所权益;
n为考核年限;
r为考核期初当年银行三年期存贷款利息的平均值。
k2=s2+p+t+q
其中:k2为考核实际数;
s2为考核期末研究所权益;
p为考核期内投资收益总和;
t为考核期内股权转让收入(税前)总和;
q为客观增减因素。
当k2=k1时,表示国有资产保值。
当k2>k1时,表示国有资产增值。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k2/k1×100%
第九条前条所称客观增减因素包括:
(一)在考核期内国家或中科院通过研究所对其投资企业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二)在考核期内中科院各项基本建设财政拨款增加研究所投资企业的设备、房、地产等;
(三)中科院直接处置研究所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引起的国有资产权益变动;
(四)在考核期内研究所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清产核资所引起的资产变动;
(五)在考核期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十条国科控股和研究所按下列程序签订《责任书》:
(一)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上任3个月内,应根据有关要求和本单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并报国科控股。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考核期内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考核期内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值。国科控股根据研究所的具体情况,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研究所协商确定。
(三)由国科控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正式签署《责任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中科院综合计划局和人事教育局各一份。
(四)考核期内由于客观因素导致考核期限和指标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修订《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考核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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