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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医药企业与政府食药监的和谐关系

【摘要】

在深入研讨医药企业发展经济和改革的今天,药企与政府食药监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的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医药企业能否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不断完善,社会经济能否实现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更关系到医药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求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面对发展和变化着的医药市场经济环境,医药企业如何构建一个科学、融洽、富有成效的与政府食药监之间的和谐关系,将是医药企业需要不断的研究探讨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药企政府食药监和谐关系

【中图分类号】

r9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5-3089(2014)06-0027-01

一、医药企业的定义和性质

医药企业在这里主要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医药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药品、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我国的医药企业从性质上可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公司、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等。按企业的规模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二、医药企业的主要任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医药企业都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医药企业通过组织药品的生产或流通等经济活动,以满足社会需求获得利益;药企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市场为中心,围绕市场这个轴心运行。医药企业生产什么、经营什么,生产多少、经营多少,都是依据市场需要而进行决策和安排的。药企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金、技术等)也主要是从市场上获得。市场的需求状况直接决定着药企生产经营的好坏,药企按市场竞争法则优胜劣汰。从药企涵义来看,它必然是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实体,它最基本的职能就是生产经营社会所需要的药品,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社会需求量最大、且利润最高的组合点靠拢,从而达到资本化加速的目的,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同时,也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医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是以创造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

三、政府食药监的职能任务

党的十八大之后,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药监总局的职能是在不断研究各个历史时期国内外药事管理的思想、理论、立法、实践等基础上,制定、颁布我国的药事法律、法规、文件、管理办法等,要求各部门和各行业执行;通过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信息及广告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药品的安全有效。

四、医药企业与政府食药监的关系

1.呈现多元化趋势。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已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药企出资者的不同,医药企业与政府食药监关系主体日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药企与政府食药监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改革开放初期的“父子关系”,即有些药企,隶属于政府,没有真正独立而成为市场的主体,政府对药企的生产经营活动拥有决策权;

2.“裁判员与运动员关系”,药监与药企没有隶属关系,由药监告诉药企什么是不可以做的,药企的其余事情药监不再干涉;

3.“手足关系”,政府与药企之间相互依赖,官商一体

4.“伙伴关系”,有的药企则积极主动与食药监沟通,设法与食药监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即建立伙伴关系,实现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的互利和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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