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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节能减排

第一篇:

五、节能减排五

、节能减排

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宝府办〔2014〕35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按有关规定予以匹配。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本专项资金扶持适用于区域内所有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

第三条使用范围

(一)用于节能环保行业和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重点支持节能环保行业的发展;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可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

(二)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三)支持服务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减排改造;加强对上述场所的节能减排管理。

(四)支持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节能65%的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诊断及节能改造、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支持市下达的工作任务分解目标项目。

(五)支持交通能源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等。

(六)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和清洁生产。重点用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电厂脱硫废渣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试点园区建设,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等。

(七)用于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实施节能减排政策和标准;节能减排的统计、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对节能减排工作成效进行奖励。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部门预算列支。

(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要求,用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九)用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的实施。

(十)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专项资金配套的节能减排项目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工业节能

1.推动国家十大节能工程改造,对被列入市节能技改扶持的项目,实施后降低单位产值能耗达到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区财政给予1:1配套支持;对被列入区节能技改的项目,实施后达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区财政按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300元补贴

2.支持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实现产品能级提升。通过关、停、并、转达到节能减排成效的单位或项目。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对完成关、停、并、转的企业和完成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生产线的企业,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给予每吨标准煤300元的补贴。对于通过关、停、并、转后实现年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量的企业或项目,扶持资金将由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专题审议。

(二)服务业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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