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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

规定(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普通高中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普通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入学后,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新生录取花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学籍号确认后,取得学籍。学生在获得学籍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高中学籍:

1.未按规定录取的学生;

2.已取得学籍的学生;

3.有伪造证件或持假转学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

4.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学生;

5.复读学生

三、转学与借读

第六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转学。

示范(重点)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重点)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七条学生在地州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转学证等材料,到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自治区区内跨地州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转出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转学

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区,须持户口本、转学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单,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发放学籍号后正式取得学籍,并由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学籍档案手续。

由我区转出到外省(市、区),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转学证等材料,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并核销其学籍号。一学期后,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我区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

第八条军队转业干部、现役军人、援疆干部、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随迁转学时,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九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同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条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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