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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关于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学校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由化学实验室管理,化学实验室设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柜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私人外借使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4.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做到帐物相符。

5.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捡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理,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6.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见国家化学药品及化学试剂目录

第二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面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1号)和《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深入推进依法治安、体制强安、科技兴安、文化创安,为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的所有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品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53号)规定。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

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1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

如果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目录发生变化,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总量控制、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学校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

第四条。学校党委书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校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实验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关具体责任。首席研究员和导师对参加实验的学生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各学校须建立建立“校—院(处)—系—教师—学生”的全方位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党政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级负责制,2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形成任务明确、职责清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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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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