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9月5日,最高检下发《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文件中对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作出明确部署。经最高检、司法部研究,报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政法委同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为何改变原有的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答:作为一项外部监督制度,监督主体即人民监督员应该由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或部门负责选任管理,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制度的公信力和监督的实效。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创设的一项制度,在制度试点阶段和扩大试点工作之初,为及时启动和推广这项工作,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确认后产生的。2010年10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至今,各地检察机关主要实行由上一级检察院和“选任委员会”两种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各个检察院自行选任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矛盾,从程序上加强了对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保障。

为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最高检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司法改革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进行了重点研究。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高检提出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改革思路。自2013年10月以来,最高检与司法部通过多次协商并组织开展联合调研等活动,就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达成了一致意见,

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有利于强化司法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有利于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有利于综合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后经最高检和司法部商议,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部分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三、为何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答。修改后的刑诉法确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职权,并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等司法权行使加强监督制约。《方案》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问题的三种情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未完,全文共17375字,当前显示143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