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创新政务工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4〕1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改委《关于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创新政务工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1日
关于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创新政务工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省发改委
(2014年8月)
证照是指行政机关和取得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证照形成单位)依法生成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批文、证件、执(牌)照、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以及公众向证照形成单位提交的各种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为创新政务工作模式,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关于“确立电子证照、电子文件作为法定办事依据,普遍推行电子证照和全流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的改革决定,现就加快电子证照在政务工作中的普及应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成全省电子证照一体化共享应用服务体系,建立“两同步两优先两支持”的应用机制,同步生成、同步发放纸质和电子证照,优先受理和验证电子证照,支持公众在线应用电子证照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支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应用等。具体进度如下:
2014年,省级行政机关完成近5年存量证照以及全省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电子化转换;省级行政机关至少两个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开展全流程电子化办理。设区市全面完成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建设和行政服务中心应用部署,至少有20个部门完成不少于两类证照的电子化转换;有条件的设区市选择部分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开展全流程电子化办理。
2015年,基本完成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所有证照的电子化转换;省级各行政机关、各设区市60%以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支持全流程电子化办理以及60%以上市场监管事项依托电子证照共享实现信息网上查验比对。
2016年,省级各行政机关、各设区市80%以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支持全流程电子化办理;80%以上市场监管事项依托电子证照共享实现网上查验比对。基本建立电子证照常态化应用机制,显著改进行政管理方式。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电子证照平台体系
坚持“整体部署、协同推进;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原则,在省级和设区市建设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政务信息实名制安全送达系统(以下简称政务通平台)、证照目录系统,汇集共享省市两级电子证照,形成全省电子证照库;统筹建设全省网上办事大厅,改造各级证照生成单位的业务系统、oa系统、审批系统等,实现与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对接,支持在线生成、发放电子证照以及在线共享、查验、复用电子证照。加强全省法人库建设,确保法人信息规范和完整,为电子证照生成提供准确的组织机构代码。(各级数字办、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各级行政机关配合)
(二)加快电子证照生成
遵循“谁生成谁负责”的原则,把控好数据质量,确保电子证照照面信息与业务信息一致。
1.同步生成增量电子证照。推行电子证照生成常态化,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的正式环节,在生成纸质证照的同时生成电子证照,并推送至电子证照库。(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取得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配合)
2.加快存量证照电子化转换。按照证照目录,对已颁发过的所有有效存量证照进行电子化转换,确保完整生成证照。对于业务数据全省集中的部门,可由省级或省市部门进行集中转换,各级部门对所属证照生成质量负责;对于各自管理业务数据的部门,自行实施转换。(各级行政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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