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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级储备粮动态管理,根据《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粤粮调[2016]6号)、《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粮调[2017]274号)和《饶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动态管理的县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县级储备粮。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县有关单位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计划落实、储存管理、轮换管理、财务管理、动用管理、退出管理、监督与处罚等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以承储企业自筹资金、保质保量、自主轮换、政府补贴包干费用的形式运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县发改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

1同县财政局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对与其签订承储合同的企业承储的动态储备粮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督促承储企业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饶平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农发行有关信贷政策,及时发放动态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包括国有粮食企业,以及民营粮食企业。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县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动态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县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动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动态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一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部门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定期研究动态储备粮管理工作,及时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计划落实

第十二条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下达或调整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并抄送县农发行。

第十三条

承担县级动态储备粮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民营粮食企业承储的,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费用在县粮食风险基金中据实列支),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承储动态储备粮的民营粮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较大、信誉较好、具有较强经营能力及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

(二)从事粮食、饲料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能够提供粮食购进发票或合法依据;

(三)粮食加工企业日加工原粮能力必须达到80吨以上,自有仓库(含租用,不含棚仓)总有效仓容不少于1500吨;粮食经营企业自有仓库(含租用,不含棚仓)总有效仓容原粮不少于1500吨或成品粮不少于500吨。上述仓库应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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