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1、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停产事故。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冻结和误操作造成装置被迫停车而形成的停产事故。
6、跑损事故。由于某种事故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损。
7、交通事故。凡是厂内的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8、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理上报)。
9、其它事故。
(二)事故的性质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报部、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元,以下同);(3)大面积停电。。
(注。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内)。
(3)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3、凡未达到上述
1、2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或生产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三)事故的管理
1、事故调查及处理。发生上报事故时,生产部长立即组织行政、技术、保卫、生产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公司负责管理。轻微事故由车间自行掌握处理。
(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事务部和有关部门以及厂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事务部长将事故及原因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于事故发生后半
月内报主管部门。
(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事务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送事务部。(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车间领导处理。
(4)各分管部门(各车间或部门)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27日前汇总报事务部。由事务部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
(5)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隐瞒不报或有意延期报告等,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3、事故的损失计算
(1)人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
(2)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损的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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