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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具体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关于落实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桂政发〔2007〕2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作为提升建筑业和建材业技术水平、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十一五”期间,实现累计建筑节能142万吨标准煤目标,到2007年底,设区的城市市区内新建建筑全部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到2008年底,各县城的新建建筑全部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36.5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20.72万吨,到2010年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

(二)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

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等制度;创建一批节能型校园、节能型宾馆、节能型住宅小区和绿色建筑示范小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到2010年,大城市完成应改面积的25%,中等城市完成15%,小城市完成10%;累计使用浅层地能的建筑要达到1900万平方米,太阳能一体化建筑面积1000万平方米。全区推广节能型照明器材,实现照明节能17.3万吨标准煤的目标。

(三)积极推进公交优先战略,到2010年,公共交通车辆达到1.1万辆,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8标台

(四)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突破130亿块标准砖,新型墙体材料占全区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45%以上,设区城市基本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有关墙改节能减排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三、工作重点

(一)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把好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管及竣工验收等环节标准执行关,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至少采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如不能采用必须写明理由,并经审核上报批准;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施后,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逐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2007年,全区重点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项目参建各方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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