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为维护公司信誉和农民工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作为项目负责人,现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务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严格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括个人信息、进场时间、工种、所在班组、考勤表,并签字、按手印确认,进场农民工如有增减变化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安排专人负责农民工管理,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其签字、按手印确认,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证履行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一)对施工过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拖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凡我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我个人承担全部责
-12-
年
月
日
第二篇: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项目现已由我公司中标,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三、本公司按月以货币形式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手中,并张榜公布工资表,接受你单位监督。
四、告知农民工享有合法权益内容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五、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一)本项目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或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三)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劳务承包人规避、逃匿,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四)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未兑
现农民工工资的;
(五)每月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六)本项目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红河州行业人均人工成本中劳动报酬责成企业给付,企业拒付的,从保障金中支付。
(未完,全文共3350字,当前显示109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