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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筹划思路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税率均为3%。但是,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建筑业营业税的筹划空间却是大有可为的。下面,就此讲几点建筑业营业税筹划技巧。

一、设备安装公司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建筑业营业额的有关特殊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计入所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入,从而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如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方案有两个:方案一,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2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150万元;方案二,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50万元安装费。根据有关规定,采用方案一,企业应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方案二,企业应缴纳营业税=50×3%=1.5万元。采用方案二,该企业可节税4.5万元。

二、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筹划——把握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划分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该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该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应税营业额均为扣除转包或者分包款后的价款。

据此,假如a工程承包公司得知b单位将发包一建筑工程,a公司如果采用协助方式让c施工单位中标,由b单位与c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10万元,a公司从中收取服务费用10万元,则a公司对该笔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10×5%=0.5万元。而在合同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如果采用a公司直接与b单位签订合同,然后,a公司再将该工程转包给c施工单位,分包款为100万元,则a公司按“建筑业”税目应缴纳营业税=(110-100)×3%=0.3万元,少缴税款0.2万元。

三、建筑公司所用原材料的税收筹划——精通建筑业营业额的基本规定与特殊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即除安装以外的业务),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应计税营业额均要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料及其物资材料的支出。这就要求企业严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尽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总价款,进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四、建筑公司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用活合作建房中对出资方和出地方不征营业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规定,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以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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