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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下建筑业中设备如何征收营业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就开始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新的条例和实施细则对于建筑业中涉及的设备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有了全新的规定。近来,不少建筑企业咨询,在营业税新条例下建筑业中的设备究竟应该如何缴纳营业税。这里,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为更好的理解这条规定,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自1994年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对建筑业中涉及设备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一个变化。

一、根据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但这一规定在过去的掌握中普遍反映安装的设备价值计入安装工程产值不容易掌握,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设备安装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的本身,在计算间接费用时,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这样其实大部分纳税人从事的安装工程并没有将设备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建筑安装劳务中,如果设备是建设方提供的,一般还比较好处理。因为,建设方提供设备,安装工程的产值肯定是不含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值的。而根据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即我们俗称的“甲供材”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在建筑安装劳务中,建设方提供设备时,设备不是征收营业税的,这个比较明确。

但是,如果在建筑安装劳务中,设备是施工方提供的又该如何处理呢。这里,我们又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如果设备是施工方外购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设备是施工方外购并安装,设备应计入工程的产值,因此设备应和安装劳务一起征收营业税。这个也比较明确。因为设备是施工方购买的,发票是开给施工方的。这时,施工方只有将设备计入工程产值,按包含设备和安装劳务的价款一起全额开具发票,建设方才能进行固定资产入账。如果施工方只开安装劳务的发票,建设方的设备就无法入账。如果虽然设备是施工方购买,但是发票是直接开给建设方的,施工方只是原票转交,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实际提供的是两种劳务:第一是设备的代购劳务,第二是设备的安装劳务。因此,我们按两个劳务分别判断。对于代购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对于安装劳务,施工方只要按安装劳务价款缴纳营业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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