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1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定稿]
第一篇:
1.6.1.1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定稿]聊城市精神卫生中心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一)科研经费的范围与来源
科研经费指实际拨到我院财经办或我院提供资助的基金,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其来源如下:
1、纵向科研经费
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与其对应的是a级科研课题。
2、横向科研经费
①指承担我院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我院提供科研经费,资助金额参考《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院级科研基金管理规定》。②指承接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协作、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咨询及其他涉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相应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与其对应的是b级科研课题。
3、自筹经费
项目负责人自选课题,自筹科研经费。与其对应的是c级科研课题。
(二)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教科开具拨款内支,到财经办建立经费内支本、逐项列帐编号,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学术会议费,经单位批准的劳务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水电费,仪器折旧费。
4、科研协作费。指与外单位协作承担该资助项目的研究试验工作所需费用(以合同为据),包括支付院内其他提供试剂、仪器、场所或实验帮助的科室所需费用。
5、课题论证及科研成果的评议、验收、鉴定等所需费用(含住宿费、劳务费、杂支费等)。
6、聘请院外专家来院举办各种形式的咨询、讲座所必需的讲课费。
7、必要的通讯费、交通费,科研管理费等。
(三)纵向科研经费的配套
为了促进国家、省部和市厅级课题的顺利进行,我院特设立a级科研课题的配套经费:
1、以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项目、国家卫生部项目),我院给予到款额50%的配套科研经费,其中设备费30%、人员费10%、特支业务费10%,分配比例不做硬性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操作。(解释:如果某课题组承担了一项20万元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我院需为该课题提供10万元的配套经费作为补助,其中6万用于设备费,2万用于奖励课题组成员,2万元用于报销申请课题时所产生的费用。)
2、以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省科技厅项目、省卫生厅项目、省中医药管理局项目),我院给予到款额45%的配套科研经费,其中设备费25%、人员费10%、特支业务费10%,分配比例
2不做硬性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操作。
3、以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市级科研项目,我院给予到款额40%的配套科研经费,其中设备费20%、人员费10%、特支业务费10%,分配比例不做硬性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操作。
4、在上述条款中,医院配套设备费不超过50万元,医院配套人员费不超过20万元,特支业务费不超过10万元。
(四)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
1、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科教科负责按比例分配,由财经办建立帐户,办理经费立户手续,每个项目一个帐户。
2、a级课题经费到位后,科教科提取5%、课题组提取7%作为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的业务开支和奖励优秀的科研管理人员,其余经费作为研究经费拨入课题组帐户。
3、b级课题经费到位后,科教科提取10%、课题组提取10%作为管理费,其余经费作为研究经费拨入课题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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