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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事、经济、政策独立性三个方面评价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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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政治经济条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内涵与西方国家必然有所不同。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人大、政府、财政和地方政府的超脱程度,是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国人大、政府、财政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的具体化,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其内容主要由两部分完成,一是中央银行自主权(法定职权)的立法界定;二是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在行使自主权时受制于其他法律主体的程度,亦即要处理中央银行和其他法律主体(尤其是政府)之间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就是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与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程度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属于独立性较弱的中央银行。

1、人事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是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者其委员会决定的,由国家主席任免。央行的最高领导的人事是由政府确定的。1997年正式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成员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政府官员,其作出的政策决议都可以说是政府的意愿,而且这个委员会仅是一个决策咨询议事机构,而实际决策权在于政府。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官员的任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金融机关人事渗透过。与大多数转型国家一样,中国有着根深蒂固的中央集权传,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尤其对金融的控制十分严格。综上所述,使得中国人民银行在人事上产生两方面的弊病:高度的行政依附性和欠缺广泛的代表性。

2、经济独立性

表现在人民银行对其资金运用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央行的财务和资金独立,不对财政、各级政府融资,不受地方政府干预,却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讲,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章),不对财政透支或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第二十九条),这样从法律上割断了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但是在预算上其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务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务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人民银行的预算需要财政部的审核和监督,在预算上又不独立与财政部,使得其相对于财政部的经济独立性较弱,并且在微观运作上,该法却没有规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从数据可以看出,2006年到2007年,人民银行对政府债券由2856.41亿元剧增到16317.71亿元,增长了5.7倍,直到2010年都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这种无序的增长表面财政出现赤字后向人民银行透支的任意性,而人民银行对此毫无自主权,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经费均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其铸币锐收入须全额上缴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在资金上对财政部的依存关系也决定了其经济地位不独立。这种经济不独立的中央银行,很难实现只能与法律地位上的独立,使人民银行不能根据货币政策操作的需要自主地调整自己的资产结构,更为严重的是赤字货币化现象必然导致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直接损害货币持有者的利益。这样,人民银行经济独立性的落实,便取决于中央政府和中央财政的自制。而从以往的历史经验看,缺乏有效的约束就不会有高度的自制。因此,有切加防杜的必要。

3、政策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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